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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10-28 00:48:11 浏览量:

一、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影响特别恶劣的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二、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怎么确定?

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涉嫌受贿罪,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受贿罪定罪: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受贿的类型有哪些?

(一)收受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索取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经济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四)翰旋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五)交易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课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六)干股分红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

(七)合作***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开办公司等合作***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八)委托***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证券、期货、基金或者其他委托***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

(九)**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十)“挂名”领薪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读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

(十一)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合作***、委托***、**、挂名领薪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行为。

(十二)离职后收受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行为。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如果存在索贿情节或者犯罪嫌疑人之前就因为受贿接受过行政处分的,犯罪嫌疑人将受贿款项转移造成国家有关部门无法追回的,受贿案件中存在这些情节的,法院都会对嫌疑人从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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