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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抢夺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11-02 01:49:51 浏览量:

在实践中,许多人会将抢夺罪与抢劫罪混淆起来。事实上,抢夺罪与抢劫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抢夺罪是将他人的财物乘其不备强行夺走的一种行为,如果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那刑法关于抢夺罪的规定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通过以下文章了解一下吧。

一、刑法关于抢夺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靠前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靠前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靠前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靠前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靠前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靠前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罪如果情节严重,金额巨大的,最高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或者***,可见法律对抢夺罪的量刑还是比较重的。与抢夺罪相对应的是抢劫罪,抢劫罪的情节更为严重,它是指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抢劫罪量刑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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