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扶老人在被讹时有哪些保护性规定?
随着《民法典》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2006年南京发生的彭宇扶老人被讹诈事件引起了广大群众的热议,自从这起事件闹得家喻户晓之后,原来经常可以看到的帮助弱小、见义勇为等行为,现在变成了看见老人摔倒,大多数人抱着怀疑、顾虑的态度和眼光,往往是围在四周拿手机拍照的不少,上前扶老人的一个没有,公民的道德和良知被那些讹诈者逼迫着包上了一层冰冷的保护壳,那么,《民法典》扶老人在被讹时有哪些保护性规定呢?
一、《民法典》靠前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自愿事实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是行为人针对紧急情势,及时对遭受困难的受助人予以救助的情形。这里的紧急情形既可能是不法侵害,也可能是受助人突发疾病、个人危难等情形,也包括紧急情况下的财产损害。
二、关于本条适用的条件
1、救助情形的紧急性。也就是说需要救助对象所面临的情况如果不能靠前时间予以施救,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是否具备“紧急性”,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综合判断。
2、救助行为的自愿性。这里的自愿性,是以施救者对被救助者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为前提。此外,法律上仅关注施救人客观上是否存在主动施救行为,而其施救行为是否基于接受他人建议或者指示在所不问。
3、针对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而非其他人造成的损害免责。若存在对其他人的损害,则要看是否符合紧急避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等情形予以处理。
三、关于本条适用的法律后果
本条法律是施救者的免责条款。这个免责条款非常彻底,彻底到即便施救人在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也彰显了《民法典》鼓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综上所述,关于《民法典》扶老人在被讹时的保护性规定,《民法典》中明确了只要是行为人自愿、主动地对具备紧急性情况的被救助者进行救助,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使行为人存在重大过失造成被救助人产生重大损失,行为人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以最彻底的方式免除了救助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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