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为躲避行人撞坏民房,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一)
案情简介:个体运输户李某购置了一辆八成新的解放牌货车,当日参加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责任保险:保额20,000元,该车的重置价为40,000元,保险期限自1983年2月15日起至1984年2月14日止。1983年7月21日;,李某驾驶该车行驶至AB公路194K+75m处,遇一弯道,李某减速鸣笛转弯,路边突然有一行人张某横穿马路,李某为躲避行人急向路边打把,撞到路边民房上,车亦受损失,张某安然无恙。交通队裁决为:行人张某在车辆已经鸣笛后急速横穿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事故负70g6责任;李某驾车遇紧急情况,措施不利,应负事故30g6责任。被撞民房修理费600元,张某赔偿420元,李某赔偿180元。修车费用由李某自负。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处事结果:保险公司根据交通队的裁决书,认定对被撞民房的修理费赔偿属于第三者保险的责任范围,故180元应予赔偿。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应予赔偿:经鉴定修理费共计800元,因该车属不定额投保,故应比例赔偿400元。该案共支付赔款580元绪案。分析意见:这个案子的处理正误各半。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是正确的,这里不再论述。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则是错误的。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损失险,是赔偿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损失,并非只要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就要赔款,因为有些损失是应由其他责任方赔偿的。在双方都有责任的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理赌时卜无论是第三者责任还是车辆损失,都要参照车辆管理部门的裁决来确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