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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开始实施的时间2021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09-27 13:40:52 浏览量:

新保险法实施 理赔时间更明确

索赔过程中,不少消费者都会遇到“理赔难”的情况,部分保险公司往往会以工作量大、情形复杂等借口为由,拖延理赔时间,令消费者无可奈何。针对这种现象,新保险法强势出击,对各类理赔情况的理赔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消费者们的索赔难题。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假使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保险人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也应当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与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的60天内,根据已有证明与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等到最终确定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针对理赔案件作出及时核定,情形复杂案件的核定时间不可超过30天。至于赔偿金的给付时间,一般在达成给付协议后的10日内;退保费用的给付时间,通常是收到退保通知的30日内。这一系列的数字规定,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理赔效率,让消费者的索赔更加轻松。

新保险法实施 5大亮点不可不知

对于广大保险消费者而言,若认真了解新保险法的话,就会发现对自己有利的5大亮点,包括明确理赔时间、受伤害可直接找保险公司、二手车转让期可享保险、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增设“不可抗辩”条款等。牢记这5项新举措,消费者可以很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理赔不用再打“持久战”
旧法对于保险金额的核定期限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定期限,只规定应当“及时”核定,从而成为保险公司拖延支付保险金的可利用的环节。而新《保险法》与旧法相比,则明确了保险人在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的核定时间。

受害方可直接找保险公司
与旧法相比,新《保险法》赋予了被保险人侵害的第三人对保险赔偿的请求权,被受害第三者在赔偿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不通过被保险人而直接要求保险人向其赔偿保险金,为受害方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


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原《保险法》第十八条亦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否则不产生效力。新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与之相比,对保险人如何说明免责条款规定了更为详细的要求。

二手车转让期可享保险
新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它对保险标的为财产权利的被保险人尤其具有现实意义,保险公司不能再以保险标的所有人和被保险人的不一致而拒赔,而财产的继受人也不用因为财产过户和保险过户的空白期而担心不能得到理赔。

拒赔不再“轻而易举”
新保险法借鉴了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通过上文可知,新保险法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赋予了保险事故中第三者对保险赔偿的请求权,并让转让的二手车获得了保险保障;而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索赔权益。另外,新的保险法还明确了保险人的理赔核定时间,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索赔的效率。

新保险法实施 投保理赔注意八大变化

从10月1日开始,新《保险法》正式实施。新法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对于投保者来说,必须了解新法执行后自己的新增权益,因为这也会影响你的购买决定。

1 投保前先要签订投保提示书

根据保监会要求,所有寿险公司在10月1日后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主要提示内容为投保风险、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同时,提示书还提醒消费者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等内容。

2 不如实告知也要赔偿 体检成为加设门槛

新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 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如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相关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

因该规则可能造成赔付比例上升,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等原因,保险公司将会提高投保重疾险门槛,降低经营成本。

3 重疾险理赔出现二次赔付、多次理赔、终末期疾病可理赔等多种理赔方式

“二次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险金额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保额等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在首次理赔的重大疾病确诊日算起满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如信诚人寿的“二次理赔”,为恶性肿瘤提供二次理赔保障,无论是恶性肿瘤初次确诊还是第二次病发(包括复发、转移),提供每次最高达100%的保额赔付。

终末期疾病也可理赔扩大了重疾理赔范围。只要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被确诊,生存期不超过6个月,就可获得相应理赔。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就有该理赔服务。

4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由于新保险法对重疾险高残的定义等发生变化,高残将细化为具体的病种加以描述;而根据产品类型的特性,重疾险的产品保障范围随之扩大。

如新的 “康宁终身”重疾险的保障将由原来的两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险范围由原来的10多种扩展为20多种。太平福禄双至保障计划的保障范围也由原来的30种扩展到35种。

5 理赔更顺畅

从理赔方面,新《保险法》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修改或者细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或者时限。新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

6 重疾险多作附加险投保

近期部分保险公司推出的适应新规的以重疾为卖点的保险,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附加险,均需要附加在年金险或者终身寿险上购买。

因为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成倍增加。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2B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于各家保险公司为了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同时对客户来说,也可多种选择。如果主险是重疾险,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是不能参与分红的,而选择附加在某主险上的重疾险,如果主险可以进行分红,客户就可以在获得重疾保障的同时获得收益。

7 保险费率将微调

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险在保障范围上有所拓展,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新保险法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理赔中索赔、诉讼时效的变化等新条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加大了赔付支出。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产品,以30岁男性,购买20万保额的该产品,采用30年缴方式支付,原产品的价格大约为6060元,而新版的产品价格约为6340元,价格增长的幅度约为4.60%。新康宁产品此次提价也在10%-15%左右。

8 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

观察期内引入临时合同进行保障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就意味着,核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2008年5月2日,李某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7月3日,李某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李某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现行《保险法》相关规定表示:因为李某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但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鼓励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这一特殊处理规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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