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霸座责任划分规定是什么?
一、高铁霸座责任划分规定是什么?
高铁霸座责任划分规定是:霸座当事人需要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高铁霸座,是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列车上都会配有列车员,如果有人强行占座不让,会先对当事人进行劝说,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对占座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保障乘客的应有权益。
二、高铁霸座的行为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方式有哪几个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
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影响是否恶劣等方面综合认定。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二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只能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参与人员不构成本罪,而只能予以行政处罚。
(四)、聚众以暴力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时,往往会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毁坏等结果。对此应具体分析:如果仅造成轻伤或毁坏财物数额较小的,应定本罪;造成重伤、死亡结果或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人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从合同的角度来说,乘客购买火车票,售票单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在车票上体现出来的内容,例如座位号是属于合同关系中的一个条款,乘客有权利依照合同享受对等的服务。而强占其他乘客的座位,就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如果拒不归还座位的,可能还会涉及扰乱社会公告秩序,可能需要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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