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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期限的最新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10-29 14:01:03 浏览量:

民事诉讼法当中对财产保全作出了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加强了对这一块的规范。那么我国关于财产保全期限的最新规定内容是怎样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

财产保全期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靠前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靠前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靠前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靠前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靠前百零四条 财产***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靠前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靠前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靠前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靠前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在申请进行财产保全的时候,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的担保,而这个担保的价值往往就是与被保全财产价值相当,这样也是出于对被保全财产所有人利益的考虑。关于财产保全期限的最新规定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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