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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肇事者谈赔偿的技巧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10-27 18:49:47 浏览量:

一、跟肇事者谈赔偿的技巧

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技巧,可以帮助受害者或其家属在谈赔偿时维护自身权益:

了解法律知识:在谈判前,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对方的义务。知道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有助于自己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收集证据:准备好与事故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的照片、医疗记录、维修费用单据、收入损失证明等。证据越充分,谈判时的主动权就越大。

保持冷静:谈判时保持冷静和理性,不要情绪化。情绪化的表现可能会让对方抓住机会进行谈判。

诚意协商:表现出愿意和解的诚意,但同时要坚持自己的合理要求。了解对方的赔偿能力,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

掌握谈判节奏:在谈判过程中,不要急于达成协议。可以先提出一个较高的赔偿要求,然后根据对方的反应逐步妥协。

求助专业人士:如果自己不熟悉赔偿谈判,可以寻求客服的帮助。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谈判策略。

了解对方情况:了解肇事者的背景和财务状况,这有助于在谈判时判断对方是否有能力履行赔偿责任。

利用调解机制:如果双方无法直接达成协议,可以考虑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进行调解。

保留诉讼权利:在谈判过程中,明确告知对方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这有时会促使对方更加积极地寻求和解。

注意隐私保护:在谈判过程中,避免泄露过多的个人信息。保护自己的隐私,避免可能的骚扰或诈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靠前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肇事的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三、公安赔偿是刑事赔偿吗

公安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它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

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赔偿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靠前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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