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9条具体解释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靠前款靠前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参见该法靠前条)。
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具体解释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答案。《劳动合同法》是国家规定的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员工与单位签定合同进行工作,《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既为劳动人员服务,保护其利益,也替用人单位提出保护自身利益的条款,对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